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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不想付赡养费 先生疑似脱产

自由时报 2008/6/11

倩茜为家庭主妇,其主要经济来源都仰赖丈夫,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倩茜与先生育有一男一女,分别为国一与小五。最近先生想和倩茜协议离婚,但倩茜希望可以有100万的赡养费,与每个月25000元的子女教育生活费用,直至子女成年,但是协议不成。

倩茜後来发现先生最近疑似有脱产的动作,她要如何预防先生脱产?再者,如果先生脱产,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赖淑玲律师详解:

许多人对「赡养费」都有些误解,有人误以为是「女人可以向男人索取赡养费」,有人误以为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支付赡养费」,其实都是错误的观念。在法律上,如果离婚想要向对方索取赡养费,必须符合「离婚後生活陷於困难」及「无过失之一方」才有权利要求赡养费,而所谓「离婚後生活陷於困难」,通常是指本身无财产且无谋生能力。

案例中,倩茜虽然没有太多财产,也无收入,但若身体健康且四肢健全,基本上都不能算是「无谋生能力」,所以离婚应该无权向先生请求赡养费(但先生如果自己自愿支付,就另当别论,不受法律的限制)。

在法律上,倩茜比较可能向先生请求的金钱应该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精神赔偿」及「子女扶养费」三项,因限於篇幅,在此不详述内容。

先生脱产之行为将可能造成倩茜日後不能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因此倩茜为了保全这个权利,可以预先提出「假扣押」之声请,冻结先生的部分资产,或是在发现先生脱产之後六个月内,依民法第1020条之1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例如:先生将名下不动产以假买卖的方式移转给第三人,倩茜在发现後,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假买卖行为,将不动产登记回到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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