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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負擔生活費時,算不算是遺棄?

  雖然夫妻互負撫養之義務,且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能力支付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就法條上來說,先生應為首要家庭經濟之負擔者,但是先生沒有能力時,如失業、生病,作為妻子也應當扛起家庭經濟重擔。

   「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在法律上,個人在約16歲以上,就被視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婦女即便是無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視為應尋找工作,有自我扶養的能力。

因此,在經濟上的惡意遺棄,需達成遺棄使人造成無法維繫生命的程度才算。

另外,雖然無法達成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結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給付過去為給付及現在持續中的生活費,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單比較有利,否則法官的判決標準約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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