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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沉默─婚姻裡的性暴力

網氏電子報 林芳皓(本文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

  性暴力的受害人由於污名化機制的壓迫,往往被迫選擇沉默及壓抑來處理自己的遭遇。所幸近年來在婦女運動及一些性暴力的倖存女性的努力之下,有關強暴的議題逐漸為人所知。不過婚姻關係中的強暴仍然停留在一個晦暗不明的角落中。這當然和婚姻的特殊機制有關。亦即父權意識型態的社會中,男性似乎認為在婚姻中有「強暴豁免」的權力。多年前在立法院討論到婚姻中強暴罪是否成立時,就有男性立委大辣辣的說:「這樣還有什麼閨房樂趣嗎?」

  另一方面,在婦女性自主權的概念還不充分的情況下,多數女性也以為「性」是婚姻中的義務,再加上婚姻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使得她們儘管感到不舒服、恐懼或者不安時,也覺得不該、不能、或者不敢拒絕性。有些婦女甚至以為是自己的問題而苦惱不已,因為先生告訴她:「別人夫妻也都是這樣啊……這樣表示我很厲害,妳很幸福。」

  檢視實務上的情形,國外的文獻指出,婚姻強暴往往伴隨其它形式力,很少單獨發生。其發生的頻率,在統計上約為陌生人強暴的二至八倍。這是個驚人的統計數字。在國內這方面的調查研究仍附闕如。在婦女救援基金會服務的婚姻暴力的個案中發現,遭受肢體暴力的婦女中,有半數以上同時遭受配偶或者男朋友、同居人的性暴力。她們被性虐待的方式不一定要涉及工具,而且多數都在非志願的情況下被迫發生性行為。例如:A女士根本是被先生強暴後經調解將她嫁給先生;B女士的先生強行拍她的裸照或性交錄影帶,為的是要威脅她、控制她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如有不順從的地方就威脅要對她的同事及家人公佈;C女士被老公綑綁起來,讓她被其朋友強暴,自己在一旁觀賞,她若不從便遭到拳打腳踢;D女士經常被先生以異物(棍棒、電話筒、刀子……)粗暴插入陰道,還邊說猥褻、貶抑、或者恐嚇的話語;E女士被強迫服用藥物,在藥物影響下發生性行為;F女士則是先生在她不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令她不舒服、貶抑、甚或痛苦的姿勢強行性交,在不適當的時機如生病的時候強行性交等等。這些加諸當事人身上的行為都是強制性交的行為。

  婦援會的實務經驗發現,遭受到婚姻強暴的婦女,比未有此經驗的其它受婚暴的婦女來說,有較多的焦慮、憂鬱、低自尊及自殺的情形。這些婦女普遍都有一些以下的情況:

生理上:外陰部的撕裂傷,身體分泌不正常或有不正常的出血。其他肢體瘀傷。

心理部分:恐懼、沮喪、羞恥、不安、無力感、無助感。如先生在夜晚強暴的婦女會恐懼夜晚的來臨,將受到先生的傷害。

認知部分:覺得不被尊重、失去對自己身體的控制力、厭惡自己的身體。害怕性接觸。

  令人難過的是,有許多婦女儘管承受性虐待所造成之生、心理之不適感,卻仍然認為這是「婚姻的義務」,沒有覺察到自己是遭受到了性暴力。當然也不會指認自己是強暴的受害人。因而也無法使用強暴受害人的資源。她們一方面是被恐嚇、脅迫而不敢反抗外,也就不敢說出來;另一方面根本不認為自己有權力拒絕案夫的性要求。更不要說向他人啟齒訴說自己的痛苦了。

  目前在台灣雖然法律上婚姻性暴力會觸及「強制性交罪」,但和強暴罪不同的是婚姻關係中的強暴行為仍屬告訴乃論。可是婚姻中的性很隱私,舉證不易;醫療上的驗傷,往往只能證明有發生性行為,但在婚姻關係的庇護下,難以證明是被強制的性交。目前台灣已有婦科引進國外的客觀檢驗工具,以醫學證據取得強迫性交行為的證明,這類工具包括陰道鏡和1%的甲苯安藍(toluidine blue)檢驗,以婦科和病理科在執行層面並無困難。困難在於這類證據的詮釋和採用與否。經常受害人為顧及夫妻之間的情感存續的可能、或者權力控制關係的影響,實際上除非社工員或警員主動詢問,否則很少主動的控訴這方面的問題。此外面對男性警員或檢察官,大部分婦女會羞於啟齒。至於在法庭上,有些婦女會因為不好意思,或者婚姻中強暴的概念不被認可,而避重就輕的描述,很容易讓法官誤以為只是夫妻性生活不協調,沒有當作性暴力看待。

  從這些面向來看,可以了解強暴發生在婚姻關係中,涉及多重的意識型態的束縛,帶來許多複雜的處理困境。使得受害人的聲音更出不來。然而婚姻中強暴的確存在,絕對需要關心和面對。在實務工作上,相關領域與第一線工作人員(包括家暴中心之社工、派出所的警察、法官檢察官、醫院的醫護人員、心理諮商人員等),需要加強對婚姻中強暴的認識和提高敏感度,發展工作流程中的適當指標,包括發展對婚姻中強暴受害人的生理、心理傷害的評估指標,以便收集婚姻中強暴的事實證據;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呈現受害人在心理、情層面上因婚姻強暴所遭受到的傷害以及對未來所可能承受的負面影響。還要藉教育宣廣,提供社會大眾有關婚姻中強暴的存在事實。開啟討論該如何看待婚姻中的強暴,增加相關心理、法律資訊、求助的管道等等。以提昇婦女的自覺,打破這晦暗一角沉重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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