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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负担生活费时,算不算是遗弃?

  虽然夫妻互负抚养之义务,且民法第1026条规定:「家庭生活费用,夫无能力支付时,由妻就其财产之全部负担之」。就法条上来说,先生应为首要家庭经济之负担者,但是先生没有能力时,如失业、生病,作为妻子也应当扛起家庭经济重担。

   「遗弃罪」在刑法上的定义的对象是「遗弃无自救之人」,方使视为遗弃,若配偶不负担家计时,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无力生活且会致命者,才属於此范围。在法律上,个人在约16岁以上,就被视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妇女即便是无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视为应寻找工作,有自我扶养的能力。

因此,在经济上的恶意遗弃,需达成遗弃使人造成无法维系生命的程度才算。

另外,虽然无法达成恶意遗弃诉请离婚的结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给付过去为给付及现在持续中的生活费,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单比较有利,否则法官的判决标准约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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