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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配,弱势获保障

文/尤美女、田庭芳

  立法院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读,攸关婚姻经济弱势因他方不支付生活费、扶养费、赡养费又恶意脱产致无法分配剩余财产之困境,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即将来经济弱势之一方,只要提供低於十分之一之担保金即可假扣押对方之财产,使对方不再能藉脱产而逍遥法外,置婚姻中之经济弱势於不顾。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六条与五百二十九条的通过,终於使得不尽责任又恶意脱产之一方不再可以为所欲为,因弱势之一方可以用低於原请求金额十分之一的担保金,假扣押对方之财产,匡正过去未能体认夫妻弱势一方需求之不当法制设计。

  以往经常发生夫妻离婚前,经济强势之一方早已将财产脱产,俟经济弱势之一方欲请求时早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去年夫妻财产制全面修正时,虽然增订追加计算与追回之制度,请求权人可以将对方过去五年所脱产之财产追加计算回来,若对方已脱产殆尽,尚可从恶意第三人追回。

  但无论如何,追加计算或追回均属事後救济,未若於对方脱产之际即予以冻结来得有效。但因法律实务上,法官均要求提供三分之一之高额担保金始能冻结对方财产,使得经济弱势之一方因无法提供高额担保金而眼睁睁看着对方脱产。

  此种不合理现象,於今日修正通过之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债权人之请求系基於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於请求金额之十分之一。」以防止婚姻经济弱势之一方因无法提供高额担保金,而不能冻结恶意脱产他方之财产的弊端。

  此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发动,必须系基於离婚或死亡等婚姻关系消灭事由或改定夫妻财产制之情形,而在包二奶之事件,台商将财产移转至大陆,而将妻子、儿女以及债务留在台湾,影响台湾之子女及配偶的权利甚钜,台湾配偶未必想离婚,却想要保障财产。去年夫妻财产制修正时虽增订台商配偶可以用其他重大事由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并且提供担保假扣押台商之财产,但是依照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台商可以声请法院命配偶限期起诉,但因配偶因不想离婚而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又尚未确定,以致无法起诉请求财产之分配,他方即可请求法院撤销假扣押,将财产启封而迳行脱产。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於第五百二十九条增订,基於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而声请假扣押者,如已请求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者,拟制为已起诉,对方即不可请求撤销假扣押而脱产。但为免被扣押财产之一方财产长期被冻结,故此次民事诉讼法增订,声请假扣押之一方应於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裁定确定之日起十日内,起诉请求分配夫妻剩余财产之差额,否则他方得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这两项条文虽只是此次民事诉讼法大幅修正之一小部份,却解决了婚姻弱势之一方长期受困於对方脱产而一筹莫展之困境,赋予经济弱势之一方对抗脱产之武器,使长期不尽责任、恶意脱产之一方不再能够任意得逞,诚属一大进步!然而,民法亲属编修正路漫漫,仍有许多条文急待修正,期待更多关心性别平等。

  (尤美女为执业律师并担任妇女新知基金会监事,田庭芳为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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